
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2)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0-09-02 点击:次

市金融办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承担推进小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为,一是负责受理区(县)试点申请;二是负责复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项;三是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分类评价;四是督促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开展试点的区(县)政府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筛选本区(县)的试点对象,预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对其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进行测评;三是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二)批准程序
1.区(县)试点申请及批准
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试点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区(县)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风险处置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市金融办审核区(县)试点申请书后,报推进小组审定。经推进小组审定试点的区(县)政府,应对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并报推进小组。
2.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及批准
经试点区(县)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定名称、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2)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和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任高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发起人按规定提供详细情况及有关资料。企业法人投资人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投资人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并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4)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本办法和本市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
(5)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公司设立情况,以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0)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可在预审后提供。 区(县)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试点区(县)政府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上报推进小组。推进小组征求有关成员意见后,由市金融办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3.工商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上海银监局和人行上海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4.变更等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
(一)监督管理
推进小组指导区(县)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市金融办负责督促区(县)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
各试点区(县)政府按照职能搞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政府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牵头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推进小组报告;每季度向推进小组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推进小组。
(二)风险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
2.未经批准变更的;
3.资金来源、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4.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