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3)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0-09-02 点击:次

5.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有关情况的;
6.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区(县)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五、扶持措施
试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相应扶持措施。
市金融办会同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等组织开展试点区(县)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试点培训。
对合规经营、信用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由推进小组优先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推荐,按照有关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
六、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推进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